正航介紹機械安全性的防護措施
時間:2015-05-26 作者:www.zj6d.com 點擊:次
正航介紹機械安全性的防護措施
1. 防護措施
1.1 發動機組在使用時所有外露的旋轉零部件和可能對操作人員構成危險的傳動機構都必須加裝防護裝置和設置警示標記防護罩殼隔板等應有足夠剛性只有在使用工具時才能將其拆除
1.2運動部件飛輪主軸承螺栓以及在發動機運轉過程中容易產生松動的零部件均應采取自鎖
或防松措施
1.3發動機及其附件應無銳角毛刺等在正常使用時可能傷害使用者的缺陷。
1.4發動機的設計應保證所裝零部件便于裝拆和檢查并可對發動機進行監控。
1.5 發動機工作場所必須通風良好凡是可能積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場所均應安裝通
風設施。
1.6發動機操作處所必須鋪有防滑地板或防滑覆蓋物工作通道操縱平臺樓梯等操作區域必
須裝有護欄以防操作人員和物品滑落。
1.7發動機應配備為保證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儀表和指示系統功率大于220kW 或防爆用發動機
應對轉速壓力溫度等參數超過規定范圍時設置監控和報警裝置。
2.安全裝置
2. 1 轉速控制和超速保護
a) 調速器
發動機應裝有可靠的調速器其調速性能應符合JB/T 8895—1999 中3.6 的規定。
b) 超速保護裝置
標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 的發動機應按CB/T 3253 規定裝有獨立的超速保護裝置使主機轉速不超過標定轉速的120% 或輔機轉速不超過標定轉速的115%。
2. 2 起動裝置
發動機對起動溫度的要求應符合JB/T 8895—1999 中3.13 的規定。
發動機所裝備的起動裝置應對操作者在按使用說明書進行起動時具有足夠的安全保護作用并有相應的警示標記發動機起動后起動機構必須自動脫開對裝有盤車機構的發動機應裝有安全聯鎖裝置以確保在盤車齒輪處于嚙合狀態時發動機不可能自行起動。
a) 人工起動
永久安裝的繩拉起動器應裝有自動重繞裝置起動手柄在沿拉動或轉動方向上應離機組其它部件及安裝平面有足夠的安全間距。
b) 直接空氣起動
發動機采用直接空氣起動時其可使用的起動空氣應儲存在至少兩個容量大致相等的氣瓶中且各
氣瓶可以單獨使用氣瓶的總排量在不補氣的情況下對可倒轉發動機應提供不少于12 次的正反轉交替的連續起動對不可倒轉發動機應能提供不少于6 次的起動。
為防止因起動閥失效而使主起動空氣管路發生爆炸每臺發動機的起動空氣管路上應裝有止回閥。
c) 電起動
船用發動機采用電起動時應設置兩組相互獨立的起動蓄電池每組蓄電池應能單獨使發動機冷態
起動其容量必須足以在30min 內在不充電的條件下可供發動機按與直接空氣起動所規定的相同次數進行起動。
d) 應急電源起動
應急電源用發動機應能在0 攝氏度溫度下迅速起動如需在更低溫度下起動應設置加熱設備以確保可靠起動。
對要求能夠自動起動的應急發電機組應配有足以供機組連續起動3 次的起動設備。
當不要求自動起動時應允許采用諸如手搖起動慣性起動等方法起動
5. 3. 2. 3 緊急停車裝置
發動機在調試或運行中如發生異常聲響飛車或潤滑油突然中斷等故障或在易燃易爆環境使用時
排氣出口溫度超過規定限值,應能迅速切斷燃料和空氣或采用其它有效措施使發動機迅速停車。
1. 防護措施
1.1 發動機組在使用時所有外露的旋轉零部件和可能對操作人員構成危險的傳動機構都必須加裝防護裝置和設置警示標記防護罩殼隔板等應有足夠剛性只有在使用工具時才能將其拆除
1.2運動部件飛輪主軸承螺栓以及在發動機運轉過程中容易產生松動的零部件均應采取自鎖
或防松措施
1.3發動機及其附件應無銳角毛刺等在正常使用時可能傷害使用者的缺陷。
1.4發動機的設計應保證所裝零部件便于裝拆和檢查并可對發動機進行監控。
1.5 發動機工作場所必須通風良好凡是可能積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場所均應安裝通
風設施。
1.6發動機操作處所必須鋪有防滑地板或防滑覆蓋物工作通道操縱平臺樓梯等操作區域必
須裝有護欄以防操作人員和物品滑落。
1.7發動機應配備為保證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儀表和指示系統功率大于220kW 或防爆用發動機
應對轉速壓力溫度等參數超過規定范圍時設置監控和報警裝置。
2.安全裝置
2. 1 轉速控制和超速保護
a) 調速器
發動機應裝有可靠的調速器其調速性能應符合JB/T 8895—1999 中3.6 的規定。
b) 超速保護裝置
標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 的發動機應按CB/T 3253 規定裝有獨立的超速保護裝置使主機轉速不超過標定轉速的120% 或輔機轉速不超過標定轉速的115%。
2. 2 起動裝置
發動機對起動溫度的要求應符合JB/T 8895—1999 中3.13 的規定。
發動機所裝備的起動裝置應對操作者在按使用說明書進行起動時具有足夠的安全保護作用并有相應的警示標記發動機起動后起動機構必須自動脫開對裝有盤車機構的發動機應裝有安全聯鎖裝置以確保在盤車齒輪處于嚙合狀態時發動機不可能自行起動。
a) 人工起動
永久安裝的繩拉起動器應裝有自動重繞裝置起動手柄在沿拉動或轉動方向上應離機組其它部件及安裝平面有足夠的安全間距。
b) 直接空氣起動
發動機采用直接空氣起動時其可使用的起動空氣應儲存在至少兩個容量大致相等的氣瓶中且各
氣瓶可以單獨使用氣瓶的總排量在不補氣的情況下對可倒轉發動機應提供不少于12 次的正反轉交替的連續起動對不可倒轉發動機應能提供不少于6 次的起動。
為防止因起動閥失效而使主起動空氣管路發生爆炸每臺發動機的起動空氣管路上應裝有止回閥。
c) 電起動
船用發動機采用電起動時應設置兩組相互獨立的起動蓄電池每組蓄電池應能單獨使發動機冷態
起動其容量必須足以在30min 內在不充電的條件下可供發動機按與直接空氣起動所規定的相同次數進行起動。
d) 應急電源起動
應急電源用發動機應能在0 攝氏度溫度下迅速起動如需在更低溫度下起動應設置加熱設備以確保可靠起動。
對要求能夠自動起動的應急發電機組應配有足以供機組連續起動3 次的起動設備。
當不要求自動起動時應允許采用諸如手搖起動慣性起動等方法起動
5. 3. 2. 3 緊急停車裝置
發動機在調試或運行中如發生異常聲響飛車或潤滑油突然中斷等故障或在易燃易爆環境使用時
排氣出口溫度超過規定限值,應能迅速切斷燃料和空氣或采用其它有效措施使發動機迅速停車。